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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 |
| 知識產權,又稱智力成果權,是指公民或法人通過自己的勞動而取得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關于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關于表演 藝術家演出、錄音和廣播的權利;關于人們在一切領域的發明權利;關于科學發現的權利;關于外觀設計的權利;關于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標記的權利;關 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以及有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里一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知識產權具有的法律特征:
一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創造性的智力活動成果,它必須具有為人所知的客觀形式,并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予以確認;
二是智力成果是創造人發揮自己的智力、智慧和艱苦勞動的成果;
三 是知識產權具有專有性、時間性和地域性的特征。專有性,即排他性,是作者、發現人、發明人對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專有性、排他性的權利。如果法律沒有特別 規定,非經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他的智力成果。時間性是法律保護知識產權的有效期限,期限屆滿即喪失效力。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有效的地區范圍, 任何一個國家所確認的知識產權,只在本國領域內有效,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不發生效力。這種嚴格的地域性特征是由智力成果極易傳揚,又可利用而取得巨大經濟效 益的特殊性所決定的。
對于公民來講,知識產權主要涉及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 | | 分類:刑事辯護 時間:2015-03-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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