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通過交警調解解決賠償問題 不少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后希望通過交警部門調解,這樣可以避免一起訴訟,當然能夠調解的交通事故在國外被稱為“幸福車禍”,沒有人員受傷雙方能夠調解賠償。 并非每次都能夠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在下面的情形下,是無法通過公安機關調解來解決問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告知當事人可以向提起民事訴訟: ① 當事人提供不出,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②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③ 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④ 當事人不同意由交通由交通警察調解的; ⑤ 當事人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調解申請的; ⑥ 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包括重新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